时隔15年,刑事诉讼法———这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、与打击犯罪密切相连的大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。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刑事辩护律师高建军认为,从他司法实践的经历来看,证人出庭问题的相关规定,有望解决刑事诉讼案件面临的大难题。
高建军说,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一个大难题。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,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远远低于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。
“原因主要有两方面,刑事案件全是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,证人或者怕遭到打击报复,或者是因为办案机关不愿证人出庭作证,很多证人选择了逃避。因此,刑事案件出庭的证人少之又少。”
高建军梳理了自己以往代理的刑事诉讼案子,被告或被告代理律师会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,法院也可以通知证人,但证人不来,法院也没办法,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。
“在这样的情况下,法院只能靠证人在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留下的笔录定罪量刑,如果证人说了谎话,被告根本没有机会盘问证人,这对被告是不公平的,法院的庭审也被虚空化。”
高建军认为,基于目前的司法现状,此次修订对证人出庭做出明确规定,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到庭,哪些人可以不到庭,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到庭,对于没有正当理由逃避作证的将被拘留,是一个巨大的进步,较好的变化。
“不过,该规定只是说法院‘可以’强制证人出庭,而没有说法院‘必须’或‘应该’强制证人到庭,关键看法院的态度,能否落到实处,我心里还是有疑惑。”
草案中规定,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,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会见时不被监听。
高建军说,这一规定意味着,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,在侦查阶段,律师的身份由“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”转为“辩护人”。
“但这一规定要落到实处,还要进一步细化,比如,律师拿到什么手续就可以会见。仅仅说有权利会见是不行的,在司法实践中,会见本是律师的权利,司法机关要配合律师,实际情况是律师成了被审核的对象,能否会见要看司法机关是否同意。”
另外,高建军认为,修正案中还应增加律师在场权的内容。“法律规定,律师会见时,办案人员可以在场。但办案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,律师是不能在场的。实际上,律师也应有在场权,如果律师在场,刑讯逼供就不会存在。